为了全面小康

来源:朔州日报 作者:杨宏霞 发布时间:2020-01-09 11:16 0

矛盾纠纷早发现,群众困难早化解,关系党心民心,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体现小康社会的真正内涵,我市各级各部门一直以此为职责和使命,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受到群众好评。

“四个强化”夯实了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

为夯实社会矛盾排查和化解的基础,全市推进“四个强化”。一是强化格局构建。建立完善了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针对热点难点焦点矛盾,分别建立了劳动、交警、卫生、城建、环保、国土等行业调解组织。建成多个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的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推动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二是强化队伍建设。增强制度的约束和制约作用,明确界定调解台、咨询台、接待室、办公室、档案室等各个岗位的职责权利。推进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造就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队伍。三是强化经费保障。全市把大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司法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各级各部门均安排专项资金解决本地、本部门的调解工作经费,落实专门办公场所和设施,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条件做事”。四是强化阵地建设。加大了对各乡镇矛调中心,各农村、社区矛调室的硬件投入并配备好与人员、场所相适应的交通、通讯、信息工具,达到了名称、印章、场所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六统一”。

“四位一体”的大调解模式实现了多方联动

我市按照党委、政府主抓,职能部门联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原则,各级各部门立足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四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模式,充分实现了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政调对接、访调对接等机制的对接联动。一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庭把诉讼调解工作放在所有工作的首位,能调的不诉讼,即使看似很难处理的案件,也要绞尽脑汁寻找突破口,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找到打开当事人心结的钥匙。全市发挥乡镇、单位、社区、农村组织队伍大、网络广、情况熟的优势,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二是加强司法调解工作。市法院不断拓宽司法调解的适用范围,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加大对民商事案件的调处力度,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之中。三是加强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各级各部门从建立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入手,规范行政行为,讲究工作方法,依法行政。对涉及群众利益的行政行为,不仅强调总体利益,同时保护当事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凡是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解决的,想法设法给予解决。对部分合理、合法要求力求部分解决。对不能解决的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六项机制”织起了化解矛盾纠纷的网

全市注重从机制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一是建立和完善了排查化解机制。乡镇、村、社区定期排查。排查调处情况逐级上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排查,没有问题的实行零报告。二是建立和完善了预警评估机制。坚持决策未动,评估先行,实现了由“被动保稳定”向“主动创稳定”转变。全市在实施拆迁改造、农村“三拆四改五化”、项目征用土地等工作之前,严格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到预案充足、一线办公、超前防范、及时调处,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为各项工程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三是联调联处机制进一步形成。对涉及跨乡镇、跨行业、多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坚持多方协调,共同化解。四是进一步落实领导接访包案机制。对于重大信访问题,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实行了领导包案制度,明确具体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五是督办督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上级批转和市委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严格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六是畅通诉求表达机制。开通了多个便民服务热线,诉求群众不仅可以到各级调解组织诉求,还可以通过拨打热线服务进行诉求和反映问题,畅通渠道,有效化解了矛盾。

公共法律服务提升了矛盾化解的质量

我市针对调解人员来自不同岗位,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方法单一的现状,全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的广度与深度。一是加强调解队伍培训工作,提升法律服务专业水平。全市加强对调解队伍的法律专业业务培训,逐步建设了一支由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群众威望高、有一定政策法律水平、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组成的职业化的调解员队伍。二是多层次吸收法律专业人员,夯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队伍。全市积极争取和吸收一部分已退休的老法官、老检察官、老民警和法律志愿者进入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担任调解员。同时从机制建设、待遇保障等方面创造条件,让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兼职的形式进入调解队伍,提高调解工作效果。三是加强《人民调解法》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群众进行诉前调解。四是健全法律服务考核机制。全市加大法律服务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力度,推动建立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纳入综合考评。法律调解的深化与推广,节约了法律成本与社会成本,构建了依法依规促进社会和谐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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