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市政府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朔州公安机关在开展禁燃禁放工作取得的最新成效。会上,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磊通报了禁燃禁放相关工作情况。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张俊现场回答记者提问。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常一方主持发布会。来自国家、省、市15家新闻媒体的20余位记者参加。
李磊: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在这里与大家见面。
全市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禁燃禁放的工作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履职尽责、坚决依法打击,全面整治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取得较好的管控效果。
紧盯工作任务,迅速安排部署
紧盯源头宣传,不断凝聚共识 紧盯重点节点,强化巡防查控 紧盯违法犯罪,强化依法打击
典型案例通报:
1、平鲁公安分局查获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刑事拘留2人。
2022年2月2日下午17时左右,平鲁公安分局民警在平鲁区西高速口执勤期间,发现一辆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现场查获烟花爆竹38件。
经调查,2021年12月以来,河北籍周某某伙同山西阳泉的付某某在阳泉市盂县、朔州市平鲁区多次出售烟花爆竹,累计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平鲁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付某某二人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查获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2年2月7日,经过前期缜密摸排,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朔城区马邑南路茂伟小区院内查获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窝点,在一仓库现场查获烟花爆竹38箱,抓获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犯罪嫌疑人2名。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郝某某、苏某某非法销售烟花爆竹金额达38万余元,获利10万余元。公安机关现依法对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深挖中,公安机关将严厉处罚相关涉案人员。
下一步,全市公安机关将持续狠抓禁燃禁放,始终保持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措施、最过硬的作风、最周密的组织,全警全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努力为全市人民营造安全祥和、绿色环保的节日氛围。
发布会现场
还进行了记者提问环节
山西日报记者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罚?
张俊:
1、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朔州广播电视台记者
对个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如何处罚?
张俊:
对个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山西晚报记者
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如何举报奖励?
张俊: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第五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明天就是元宵佳节,借此机会,公安机关向广大市民倡议:
一是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运输、存储、寄递、销售、携带烟花爆竹,主动上缴私自存放的烟花爆竹,为营造干净清爽的“朔州蓝”贡献力量。
二是积极检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行为进行奖励。
三是自觉宣传和传播拒绝燃放烟花爆竹的理念,倡导文明新风,让禁燃禁放成为全体市民的自觉行动,不断汇聚环保正能量。
朋友们,为了生命安全,为了碧水蓝天,让我们立刻行动起来,共同营造安全、宁静、清朗的生活环境,共度温馨祥和、绿色健康的元宵佳节。
编辑|孟令帅
审核|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