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朔州市发展壮大 村级集体经济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朔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0-16 23:19 2 0

朔州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壮大,进一步夯实抓党建促乡村振兴、促基层治理根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对我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能力强、经营性收入增幅明显、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定额奖励的资金。

第二章   经营性收入

第四条   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经营收入。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发包及上交收入。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农户和其他单位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三)投资收益。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等不属于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

第六条  土地征用收入、资产处置等与经营无关的收入不纳入奖励统计范围。

第三章  奖励方式

第七条  奖励范围。每年从全市范围内筛选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奖励,奖励过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从受奖励年度起三年内不得再次享受奖励。

第八条 奖励方式。通过市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一次性定额奖励。

第九条  奖励标准。每个受奖励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定额奖励资金10万元。

第十条  申请奖励资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有符合本村实际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或计划,有切实可行的发展项目;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截至上年底,连续三年实现经营收入,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四)上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达到15万元及以上;

(五)村党组织“两委”班子战斗力强,组织生活开展正常,村级事务管理规范有序,群众满意度较高,当年未被确定为软弱涣散党组织;

(六)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严格按要求落实民主议事决策和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七)无不良债务,资产负债率不超过35%;

(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无不良征信记录;

(九)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未发生破坏集体资源(资产)、违法经营、被法院冻结账户、欠税偷税漏税等问题;

(十)当年未发生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等现象。

第四章  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使用建立负面清单:

(一)不得用于购置交通通讯工具;

(二)不得用于村干部报酬;

(三)不得用于偿还村级债务;

(四)不得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五)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及其他费用;

(六)不得用于与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联合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对县(市、区)党委政府上报的拟受奖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筛选、审核,确定最终受奖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商议决定奖励对象,市财政局依据奖励资金分配计划,及时下达资金。

第五章  奖励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  县(市、区)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要求,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管,落实公示制度,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市、区)应及时参照本办法制定奖励实施细则,并向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朔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13 日

编辑:乔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