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26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燃点各类煤制、木制、香制等污染燃料旺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区域:
(一)市区禁止燃放区域:北部西侧起点从北环路七里河左岸开始,沿北环路、张辽路、长宁街、武周路、广安东街、招贤路、朔神路、北同蒲铁路、南环路、西环路、民福西街、七里河左岸到北环路所围区域。
(二) 除市区禁燃禁放区域外,下列区域禁止燃放:
1、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区域内;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敬老院区域内;
5、文物单位、旅游景点、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预警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三、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燃点各类煤制、木制、香制等污染燃料旺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朔城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气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放烟花爆竹和禁燃旺火管理相关工作。有关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和小区物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四、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许可后实施。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建、交通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