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抬头,怀仁交警严打!

来源:朔州市新闻中心 作者:马建华 发布时间:2020-03-16 17:40 0

怀仁市交通管理大队在做好疫情防控和保障复工复产工作的同时,持续加大对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酒驾”抬头滋长,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守护百姓出行安宁,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路面不失管、不失控。连日来,怀仁交警一举查获四起饮酒驾车案件。

【案例一】

【主要违法行为】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

【检测结果】血液酒精含量为22mg/100ml

【违法事实】2020年3月13日13时20分,陈家堡中队在怀善街查获王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浓度为22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处罚结果】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对王某某处以罚款300元;王某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对王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对王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

【案例二】

【主要违法行为】饮酒驾驶

【检测结果】血液酒精含量为51mg/100ml

【违法事实】2020年3月13日13时40分,稽查中队民警在大同路附近查获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晋BHX2**小型轿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浓度为51mg/100ml。

【处罚结果】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对刘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三】

【主要违法行为】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

【检测结果】血液酒精含量为59mg/100ml

【违法事实】2020年3月14日14时17分,稽查中队在208国道二道坡处查获袁某无证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浓度为59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处罚结果】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对袁某处以罚款300元;袁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对袁某处以罚款200元;袁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对袁某处以罚款1000元。

【案例四】

【主要违法行为】饮酒驾驶

【检测结果】血液酒精含量为57.3mg/100ml

【违法事实】2020年3月14日14时28分,稽查中队民警在208国道二道坡处查获池某饮酒后驾驶晋BEW46*小型轿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浓度为57.3mg/100ml。

【处罚结果】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对池某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怀仁交警表示,疫情防控期间,交警部门始终在岗在位,全面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控,坚决打击涉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请广大驾驶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杜绝酒驾,确保交通出行安全。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