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基数调整为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
6月29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缴存基数调整为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
缴存基数确定后,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奖励性津贴等。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620元;清徐县1520元;阳曲县1420元;娄烦县1320元。二是不得超过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40元,3倍为14220元。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需提交书面说明审查核实。
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有条件的单位应及时将单位和个人比例提高至12%。同一开户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本年度内不得变更。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规定执行。(李静)